【少不更事/黄洁媚】一名回教徒模特儿因为在夜总会喝啤酒,早前遭彭亨州回教法庭判处鞭刑六下,而雪兰莪州则再次掀起禁酒课题!
根据报道,回教党雪兰莪州主席哈山阿里促请雪州大臣卡立依布拉欣尽快公布一项与《1995年 (雪兰莪)回教刑事法令》(Selangor Syariah Criminal Enactment)相符的方针,全面禁止在回教徒密集的地区售酒。按第18(1)条款规定,回教徒喝酒的最高刑罚是罚款马币三千元、监禁两年或两者兼 施;第18(2)条款则阐明,制造、贩卖和展示酒者将可被判罚款马币五千元、监禁三年或两者兼施。
上 述立法将导致两种情况:一、非回教徒得服从回教法带来的不便,二、回教徒得服从以法律履行宗教义务。毋庸置疑,具体的立法规章固然在普遍上有指导意义,但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似乎说不过去。无论如何,笔者无意非议上述法律的合理性,本文只交代回教徒禁酒的渊源。对一般回教徒而言,宗教是根本;但是,如我们以 法律维系这种以一神论为基础的法律制度,问题在于:犯法的人必然受到刑罚,但刑罚的轻重、尺度应当以什么为标准呢?
撇开非回教徒对回教党政治工作者的态度,这必然让我国社会的法治管理走向畸形。尽管宗教信仰受到了削弱,但是目前的法律制度难道不足以解决酒精带来的问题吗?还是宗教本身对社会的控制力远不如先前,所以他们才提出禁酒建议?
在回教教义里,“饮酒者”侵犯“阿拉之权利”的犯罪行为及刑罚(hadd), 即回教视为不容宽恕的六种“大罪”:酗酒、偷盗、通奸、诬陷通奸、抢劫、叛教。在穆罕默德时代,凡饮用含酒精的烈性饮料构成此罪,处以80鞭刑,或者 (Tazir)刑法,即法官有权决定其刑罚。《可兰经》第5章91节交代了上苍禁酒的用意:“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记念真 主,和谨守拜功。你们将戒除(饮酒和赌博)吗?”
《可兰经》的禁酒条款
对于禁酒的条款,《可兰经》第2章 219节就说道:“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他们问你他们应该施舍甚么, 你说:“你们施舍剩余的吧。”真主这样为你们阐明一切迹象,以便你们思维今世和後世的事务。另外,上苍也在第5章90节则说:“信道的人们啊!饮酒、赌 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
再者,《可兰经》第47章 15节写道:“敬畏的人们所蒙应许的乐园,其情状是这样的:其中有水河,水质不腐;有乳河,乳味不变;有酒河,饮者称快;有蜜河,蜜质纯洁;他们在乐园 中,有各种水果,可以享受;还有从他们的主发出的赦宥。永居乐园者,难道与那永居火狱,常饮沸水,肠寸寸断的人是一样的吗?”
不 错,引述了以上条款阐明禁酒的合法性前提,基本的要求当然是确蕴含着巨大的宗教内含。所以,如果我说允许禁酒的立法制度,充其量只能说,立法者明确的以立 法形式强调《可兰经》的禁忌而已,但这种从外约束个人的行为,难道真的能够让回教徒更加向其宗教禁忌靠拢吗?这是否只是一种名存实亡”的现实状态?这有待 讨论。
对于《可兰经》中的禁戒物,笔者之前写过一篇禁食猪肉的文章曾经提及。大致上,关于动物方面的概括为四种(参考《可兰经》第2章 173节、第6章145节)、细分为十种(参阅《可兰经》第2章3节),包括禁忌酒类,其实这些饮食禁忌大约在穆罕默德传教时期(610-632年)已确 定了。由于酒能麻醉人,故将致醉的植物及由其加工而成的饮料食品列为禁忌,按照四大立法原则(《可兰经》、“圣训 ”、公议和类比)的确立。他们之后又把任何一种由酒制成的物品、麻醉品、毒品和香烟列为禁忌,也严禁有关禁戒物有关的经营、贩运等活动。
中国学者的诠释
当然,《可兰经》确定了它每一章节的意思,不容许任何人改动和曲解,故笔者唯有收集了中国回教学者对《可兰经》禁酒的诠释:
其一、刘智(1655-1745) 的《天方典礼》提倡的“饮食养性情 ”讲述了 “酒乱 ”对人体的危害性。他说:“饮食,所以养性情也。以彼之性,益我之性。彼之性善,则益我之性善;彼之性恶,则滋我之性恶;彼之性污浊不洁。则自我之污浊不 沽性。饮食所关于人之心性者大矣。物性有善者,有不善者,则人有可食者。有不可食者。”
其二、“酒为诸恶之匙 ”。王岱舆(1580-1660)在《正教真诠·博饮》中提到:
“博戏饮酒,正教所禁。因吾人道履清真,一心契主,虽有他端,莫得而间之。惟兹博饮,能惑其心。且酒之误人尤甚于此,是故经云:“酒为诸恶之钥匙也。”
“博戏饮酒,正教所禁。因吾人道履清真,一心契主,虽有他端,莫得而间之。惟兹博饮,能惑其心。且酒之误人尤甚于此,是故经云:“酒为诸恶之钥匙也。”
其三、金天柱(1690-1765) 在其《清真释疑》中,论述了酒之危害以及中国古代圣人禁酒:“彼不思酒之害人 多矣。虽中国圣人,亦屡禁之。故禹恶旨酒而好善言,周公作酒诰,群饮则杀 之。夫酒小罪也,杀大刑也,以小罪而加之以大刑,周公直忍而不疑者,盖以酒之生害而至于杀人者众矣,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民心而成吾治道。此中国圣人之教 民也,亦有是禁。”
其四、“酒乃万恶之媒 ”。马注(1640-1711)在 其《清真指南》中指出:“清真严禁饮酒。盖谓酒乃万恶之媒,邪魔入罪之根,古来丧国倾家、败伦灭理者不可胜记。奉主禁谕,所以清蒙晦,禁逸乐,斩万罪之源 也。”针对当时兴起的吸食鸦片之风,马注也引经据典,义正词严予以无情抨击:“烟之宜禁也。明兴二百余年,建烟乃出。故经云:“一切醉入之物是禁物”。
无论如何,尽管回教对酒的禁止是严厉的,根据真主说:“真主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可兰经》第2章 185节)的原则,以及第5章3节的说法:“凡为饥饿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可兰经》明文精神, 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可用酒或其它禁戒物入药治病:一、如不使用禁戒物作药剂,患者会有生命的危险。二、除采用禁戒物外,找不到取代的物品。三、必须是其医 疗经验和宗教信仰两方面都可信赖的回教徒医务人员所作的决定。
谈了这么多文绉绉的条款,其 实保护回教徒的风俗习惯的同时,有关当局要划清宗教信仰自由与非回家徒权利的界限,乃与政治息息相关的问题。只是,我认为种在宗教禁忌上的公平与平等,是 教徒用一生的行为去遵循的,无论回教徒或非回教徒,他们应有从容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这种行为方式应当自由地,潜移默化地使皈依者形成他的自由意志。 在这一个世俗的国度里,在民事行为方面,讲究的当然是平等和公平。通过法律强制贯彻宗教禁忌,终究也破坏了回教“平等”的教义,所以刑法和制度的确立最终 还是符合客观的要求。
这还是一个守旧与革新、死守教条和与时共进的问题,莫终一是。我只能说,回教党雪兰莪州领导人试图将宗教禁忌理想化,坚持认为法律足以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理念”,实为不实际的态度。等着瞧吧,马华公会将为此大费周章的。
黄洁媚是法学系在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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